職業衛生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本機構受建設單位委托,爲建設單位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提供評價技術服務: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産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與評價報告書》,爲保障建設單位職業健康管理的依法規範經營提供技術依據和技術服務。

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本機構受建設單位委托,爲建設單位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提供技術服務: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标準和衛生要求;《浙江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第十四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的要求,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爲保障建設單位職業健康管理的依法規範經營提供技術依據和技術服務。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本機構受建設單位委托,爲建設單位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提供評價技術服務: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爲保障建設單位職業健康管理的依法規範經營提供技術依據和技術服務。

4、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本機構受用人單位委托,根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号第二十條提供評價技術服務: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定期檢測)

本機構受用人單位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供檢測評價服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爲建設單位辦理職業衛生行政網上申報和員工體檢提供技術依據和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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